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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二条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的关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关衔相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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