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约定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 (一)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从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游憩导览等微利项目的; (二)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合作,从事自然教育等提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成效的活动的; (三)可以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其他情形。 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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