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要求、建设内容、投资额度、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因素确定。 授予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营服务设施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10年,原则上不超过20年。需要授予更长特许经营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许经营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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