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方式、内容、区域、范围、期限以及资源利用限制性要求; (三)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特许经营使用费的缴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 (五)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要求; (六)项目的自然资源保护要求和损害治理; (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和方式; (八)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退出情形; (九)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补偿; (十一)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相关设施和设备资产处置、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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