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已经实施且属于特许经营目录范围内的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应当退出的经营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设定过渡期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出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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