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省人民检察院; (五)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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