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 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