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