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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