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干部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和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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