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