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省长、副省长,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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