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加强重大社会公益科学研究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实行课题制,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中介评估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