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和扶持热带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科学研究,完善和稳定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或者示范点,提高本省农业的科学技术含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