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一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培育农业优良品种,研究先进的种养、保鲜、加工和储运技术。对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生产、经营自己选育或者引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定的各种优良品种、饲(饵)料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