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检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无证驾驶(操作)农机或驾驶(操作)无牌证农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交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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