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哄抬服务价格或欺诈用户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售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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