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农业机械进行危及作业安全的拼装和改制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