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