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及驾驶员(操作手)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检审。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机,不得继续使用。未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操作手),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