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耕整机、机耕船、流动式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和7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农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