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行使以下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一)进行安全使用农业机械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农业机械牌证; (三)负责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考核发证; (四)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进行年检、年审季节性安全检验和其他安全检查,纠正违章; (五)勘查、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