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买卖报废的农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