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科研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科研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核。 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营业性维修。 > 第十四条 从事营业性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维修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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