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

第十条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联合收割机的机主应当到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停止使用,缴回牌证,不得按原用途转让、买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