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托运人、承运人不执行凭检测合格证运输特定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托运人、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