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