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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