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销售者未建立、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