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以及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或者变更标示牌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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