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等; (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四)引进外来物种; (五)其他危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