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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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农作物种...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第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因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而影响生产生活的,县级以上人...
第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作物种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
第十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
第十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办理植物检疫手...
第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实施育繁推一体化培育工程,积极扶持地方优势特色农...
第十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种质资源相关机构的合作,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加...
第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
第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第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
第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七条 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
第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
第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八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
第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和界线,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
第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十九条 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经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符合特异...
第二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 第二十条 经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名称,不得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跟踪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代销种子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附有国家规定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承印种...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本省种植、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禁止为种植者提供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繁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南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保护区内设立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核心区内设立生物...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指导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对在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提供南繁科研育种用地的农民和相关国有土地承包人,按照有关...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南繁登记具体...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南繁基地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并向省人民政...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保护南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禁止侵犯南繁单位和个人的南繁材料、品种亲本和植物新品种。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禁止携带列入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种子进入南繁基地,或者在南繁基地内进行检疫性...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南繁基地范围内种子的检疫申报、调运等管理工作。 在南繁基地繁育的种子...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在南繁基地内建设、管理和维护农作物病虫害及其他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网络。...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南繁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为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病、虫、杂...
第四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南繁所在地市、县、...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南繁公共实验服务设施、执法管...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南繁科研育种提供信贷支持。...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繁产业发展,鼓励南繁科研成果就...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南繁国家实验室、南繁科技城、南繁国际种业贸易中心等高端南繁产业研发与贸易组织,...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种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农作物种子的地方标准,推进种子生产、...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企业加强田间质量监督,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种子或者种质资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检疫。未经检疫的农作物种子和种...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所繁育的农作物种子调运、推广或者销售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
第五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调运或者邮寄种子的,物流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或者承运。植物...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本省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种子生产、加工、流...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设施、保护标...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经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名称的...
第六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超出委托协议范围生产、代销种子的,由...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从事南繁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南繁登记的,由南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农作物的栽培...
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