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涂改,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