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繁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加快推进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以下简称南繁基地)建设。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南繁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