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保护区内设立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核心区内设立生物育种专区。 需要新建科研育种基地的,应当在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集中连片建设。 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予以保护,实行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