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指导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土地流转工作。 南繁单位和个人选定科研、生产基地的,应当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