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南繁登记具体办法由省南繁管理机构制定。 南繁单位和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繁代制种子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自书面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委托协议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