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南繁基地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并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南繁管理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试验管理,逐步将南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试验纳入生物育种专区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