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南繁管理和服务工作;在重点乡镇配备专职人员,在重点村(居)民委员会安排联络员,负责南繁协调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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