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