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南繁公共实验服务设施、执法管理基础设施、农田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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