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南繁规划等规划,遵循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系统配套、公共服务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保障南繁科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南繁单位直接用于科研育种的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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