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在南繁基地内建设、管理和维护农作物病虫害及其他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南繁基地内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备设施;确需占用或者拆除的,应当重新建设或者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