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南繁基地范围内种子的检疫申报、调运等管理工作。 在南繁基地繁育的种子,应当在作物收获前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