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