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种植、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的; (二)为种植者提供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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