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经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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