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通过引种备案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二)对已撤销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