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的; (二)向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引进外来物种的; (三)其他危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