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南繁管理机构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南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研究与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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